国晖介入下,微信借款一样通过诉讼索回
【案 由】民间借贷纠纷。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:谷某,男,1982年X月X日出生,住所地:黑龙江省拜泉县上升乡XX村X组。
被告:韩某,男,1979年X月X日出生,住所地: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浩勒图高勒镇浩勒图勒所在地X组X号。
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系朋友关系,2018年2月起,被告以没钱坐车、吃饭、要求原告代付货款等各种理由向原告进行借款,原告碍于情面,又因每次借款数额不大,遂应被告要求将出借款通过微信、银行转帐等方式交付给被告,截止10月12累计出借给被告80278元,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未果。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特向法院提起诉讼,诉讼请求如下:
1、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出借款80278元。
2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是否欠原告80278元未还?
【处理结果】
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,作出(2019)津0118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如下:
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谷某借款80138元。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案件受理费1806元,由原告谷某负担3元,由被告韩某负担1803元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。原、被告是朋友,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小额借款,原告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被告。但是被告一直不还钱,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。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请求。在实践中,如果只要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的话,其证明力是不够的,一定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法院才会采信。在这方面存在困难的,应当委托律师介入,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。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;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。
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,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9)粤晖津字MS054-2346-2436档案编写】